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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12月1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就《关于注销二级子公司承德泰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注销承德泰达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事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及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杨鸿雁、李莉、葛顺奇
2022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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