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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新风光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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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新风光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炒股心态 发表于 2022-12-8 00:00:00 浏览:  58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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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63证券简称:新风光公告编号:2022-093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2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
会议由陈吉赞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后,监事会认为:
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7日,并同意以25.4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27.9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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