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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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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益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2-11-16 00:00:00 浏览:  55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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赓東信達律師事務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SHUJINLAWFIRM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度柬信建律师事務所
SHUJINLAVVIFIRIMI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编:518038
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网址(Website):www.shujin.c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2)第046号
致: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
性文件,以及《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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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東信達律師事務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SHUJINLAWFIRM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10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10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5日(星期二)14:30在深圳市宝
安区福海街道和秀西路锐明工业园C8栋3F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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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胡新荣先生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70,672,3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196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3名,持有公司
股份2,212,0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6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进行验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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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
4.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卢北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2,732,9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061,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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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度東信達律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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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林晓春郭梦玥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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