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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公司及子公司预计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
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
互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因此,同意公司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聘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监管要求;拟聘任的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能够胜任公司审计工作,未发现其违反诚信和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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