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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联精密: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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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联精密: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张琳 发表于 2022-10-31 00:00:00 浏览:  4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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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判断,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
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
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6.00元/股调整为11.29元/股,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300.00万股调整为42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246.1419万股调整为
344.5987万股;预留股份数量由53.8581万股调整为75.4013万股。
二、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1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
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定为2022年10月28日,并以
授予价格11.29元/股向符合条件的36名激励对象授予75.4013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万丽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鸿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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