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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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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炒股心态 发表于 2022-11-24 00:00:00 浏览:  33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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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36证券简称:智明达公告编号:2022-085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年11月23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59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明达”)《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1月23日为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报告。其后,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同时,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1月17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2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1月23日为授予日,合计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相符。
(三)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11月
23日为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3日,向符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2年11月23日
2、授予数量:11.59万股
3、授予人数:25人
4、授予价格:6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及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第一个归属期40%股票授予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第二个归属期30%股票授予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4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
第三个归属期30%股票授予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授占本激励计划公获授的权益数量职务予权益总数的比告日公司股本总(万股)例额的比例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
11.59100%0.23%
(25人)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一)拟授予的2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
的中基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3日,向符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0元/股。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131.80元/股(授予日收盘价为131.80元/股)2、有效期分别为:1.5年、2.5年、3.5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7.0311%(采用科创50指数最近一年的波动率)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5、股息率:0.6433%、0.6243%、0.6678%(采用证监会同行业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平均股息率)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11月23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授予权益数需摊销的总费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量(万股)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1.59848.8842.08398.68264.04114.6829.40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智明达尚需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4、北京环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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