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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高科:工大高科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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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高科:工大高科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小包子 发表于 2022-12-2 00:00:00 浏览:  40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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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67证券简称:工大高科公告编号:2022-048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
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1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21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2、2021年10月1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工大高科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吕蓉君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4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0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工大高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18)。
4、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公告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5、2021年11月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工大高科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4)。
6、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相关公告公司已于2021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7、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34万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亦不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对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处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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