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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精医疗: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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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精医疗: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2-11-30 00:00:00 浏览:  46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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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tp:// 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8188号
致: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的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二)2022年11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奥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29日下午14:00,在北京
市大兴区永旺西路 26 号院 2 号楼 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Eric GangHu(胡刚)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990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429%,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3.00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黄晚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 Eric Gang Hu(胡刚)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3关于选举崔孟龙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4关于选举宋天喜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5关于选举田国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6关于选举金豫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0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赵凌云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关于选举李晓明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03关于选举方拥军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0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关于选举韩小垒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2于选举郗砚彬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3449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301%;反对16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6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94604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250%;反对163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75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关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反对16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0.04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反对1639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1686%;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累积投票议案:
3、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黄晚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黄晚兰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3.02 关于选举 Eric Gang Hu(胡刚)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99.9531%;Eric Gang Hu(胡刚)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3.03关于选举崔孟龙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崔孟龙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3.04关于选举宋天喜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宋天喜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3.05关于选举田国峰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田国峰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3.06关于选举金豫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531%;金豫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4、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关于选举赵凌云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赵凌云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4.02关于选举李晓明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李晓明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4.03关于选举方拥军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方拥军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中小投资者对本议
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5、关于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5.01关于选举韩小垒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韩小垒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中小投资者
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5.02于选举郗砚彬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3497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99.9531%;郗砚彬当选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中小投资者
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710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314%。
6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和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3至议案5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审议上述全部议案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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