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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75证券简称:安旭生物公告编号:2022-053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旭生物”)于
2022年1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银杏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杏树”)和全资二级子公司
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晟”)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38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3334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29.86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4445.23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5584.63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XYZH/2021HZAA10537”《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披露的《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计划如下: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用募集资建设期金投入金额(年)
年产3亿件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
125139.4325139.432
诊断试剂、仪器和配套产品建设项目
体外诊断试剂及 POCT 仪器生产智能化技
23996.153996.151
术改造项目
3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8022.778022.772
4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3740.243740.242
5补充营运资金5000.005000.00-
合计45898.6045898.60
三、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础上,拟增加银杏树和元晟为募投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
应增加实施地点,通过注资等方式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资金。除此之外,该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变更后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休斯顿、默尔休斯顿、默尔斯、安旭生物
营销与服务网络斯、迪拜、北迪拜、威尔明顿、安旭生物银杏树
体系建设项目京、广州、成新加坡市、北京、元晟
都、青岛广州、成都、青岛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银杏树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银杏树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FAMILY TREE PTE. LTD
国家/地区新加坡
机构识别号码 202203437W成立日期2022年1月28日注册资本100美元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5001 BEACH ROAD#07-37 GOLDEN MILE COMPLEX
注册地址
SINGAPORE 199588
股权结构安旭生物持股100%经营范围投资
截至目前,银杏树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未产生营业收入及利润,总主要财务数据资产与净资产均为0。
(二)元晟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元晟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全称 Noble Motive LLC.国家/地区美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机构识别号码6809398成立日期2022年5月19日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3411 Silverside Road Tatnall Building #104 Wilmington DE 19810
股权结构银杏树持股100%经营范围境外体外诊断试剂及仪器销售
截至目前,元晟尚未实际开展业务,未产生营业收入及利润,总资主要财务数据产与净资产均为0。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银杏树和元晟作为募投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的
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六、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银杏树和全资二级子公司元晟将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
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1.《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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