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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本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湖南长远锂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新能源”)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使用自筹资金、商业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长远新能源使用自筹资金、商业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1-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上述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未发现其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交易各方均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公允,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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