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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希荻微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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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荻微:希荻微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公告

张琳 发表于 2022-11-30 00:00:00 浏览:  4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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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73证券简称:希荻微公告编号:2022-071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
权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召开
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主要调整情况
2022年以来,公司的外部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包括公司在内的诸多企业
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方面,行业周期性波动,下游终端市场需求增速放缓;
另一方面,全国各地疫情防控措施对公司物流运输、业务拓展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的业绩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基于此,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个人资金压力加大,行权资金筹措难度增加。为留住公司的优秀人才,稳定员工士气,充分发挥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性,公司拟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予以调整。公司拟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届满时间延长一年,并据此将第二期行权期开始时间往后递延一年,第二期行权期结束时间保持不变。因此,公司将相应地调整《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具体如下:
(一)调整前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三、行权安排股票期权自授予日满12个月且公司已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后分两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少于12个月,且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比例分别为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50%。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生效条件,激励对象可就获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下表的安排分两期行权: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授予日起12个月届满或公司在中国境内第一个行权期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孰晚之日的次日(即首50%次可行权日)起12个月内自首次可行权日起12个月届满后的次日(即
第二个行权期50%
第二期可行权日)起至本计划有效期届满前公司每年年初将公布当年度可行权的窗口期,供符合条件的员工集中行权。”
(二)调整后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三、行权安排股票期权自授予日满12个月且公司已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后分两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少于24个月,且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比例分别为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50%。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生效条件,激励对象可就获授予的股票期权根据下表的安排分两期行权: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授予日起12个月届满或公司在中国境内第一个行权期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孰晚之日的次日(即首50%次可行权日)起24个月内自首次可行权日起24个月届满后的次日(即
第二个行权期50%
第二期可行权日)起至本计划有效期届满前公司每年年初将公布当年度可行权的窗口期,供符合条件的员工集中行权。”除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期的内容调整外,《激励计划(草案)》的其他内容无变化。
二、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后的《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缓解期权激励对象的
资金筹措压力,增强公司关键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认同感、责任感,充分发挥公司激励机制的激励性,有利于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和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调整后的《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增强公司员工的凝聚力,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公司激励机制的激励性,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五、律师事务所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上网公告附件(一)《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二)《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四)《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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