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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的议案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广东希荻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利于缓解期权激励对象的资金筹措压力,增强公司关键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公司的认同感、责任感,充分发挥公司激励机制的激励性,有利于留住公司优秀人才和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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