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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2亿元(含)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2亿元(含)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续建在建工业厂房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恒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明电子”)提供借款以续建在建工业厂房,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恒明电子提供借款以续建在建工业厂房。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美华、叶伟巍、陈小明
2022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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