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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
工作能力,能够满足未来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水平。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助于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满足其经营资金需求,有助于控股子公司的业务顺利发展,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规模优势。公司针对本次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及保障措施,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勤勉尽职。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终止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焱、张军、李伟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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