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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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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信服: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西域道长 发表于 2022-12-1 00:00:00 浏览:  6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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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54证券简称:深信服公告编号:2022-120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的经
营业绩、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成绩等实际情况,监事会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1/2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768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时,监事会对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768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为该768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152260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
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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