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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25证券简称:赛微微电公告编号:2022-034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3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67号),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91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560.7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5539.22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24637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赛思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思微”)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同意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募集资金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等具体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与赛思微、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张江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一: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赛思微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至第3号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以甲方二名义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止年月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
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至第3号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丙方有权随时到乙方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飞、寻国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甲方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各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如需),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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