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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科希德:中伦:赛科希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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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科希德:中伦:赛科希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米诺他爹 发表于 2022-11-19 00:00:00 浏览:  29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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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5
四、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对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法律意见书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2年10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拟定于2022年11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11月18日10:00在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7号院1号楼8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仕明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凭证资料等相关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共15名,合计代表法律意见书公司股份3598735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762%。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和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关于修订的议案》
(3)《关于修订的议案》(4)《关于新增的议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法律意见书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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