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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光新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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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光新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半杯茶 发表于 2022-12-16 00:00:00 浏览:  57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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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8548号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3
电话:861066578066传真:8610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3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4
第二节正文.................................................6
一、关于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归属的基本情况...........................................8
三、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10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10
五、结论意见...............................................11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华光新材/公司/上市公司指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指激励计划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指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章程》指《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上市规则》指修订)》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本法律意见书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所指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8548号
致: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光新材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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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
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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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1、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3、2021年11月10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谢诗蕾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1月25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年11月10日,公司公告了《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19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20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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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5、202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1年11月26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40)。
6、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7、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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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基本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一个归属期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45),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1月
30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归属的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成就情况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通合伙)出具的《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2977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及《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2980号)并经公司确认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 http://www.csrc.gov.cn/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http://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http://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等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8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未发生前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根据公司的公告文件、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并经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
不适当人选; ( http://www.csrc.gov.cn/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http://www.sse.com.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http://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理人员情形的;等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缴纳凭证、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职期限要求。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目标A(目标值) B(触发值)首次授予公司层面归属公司层面归属
归属期比例100%比例80%
满足下面两项满足下面两项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条件之一条件之一《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2977号),公司2021年度
2020年营业收2020年营业收的营业收入为1210951592.60元,相比2020年
入为基数,入为基数,860345498.10元的营业收入,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
第一个归2021年增长率2021年增长率增长40.75%,增长率超15%,满足了营业收入的增
属期不低于15%不低于12%长条件,2021年度公司层面业绩已达到业绩考核目(2021 年 2020 年净利润 2020 年净利润 标 A,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度)为基数,2021为基数,2021年增长率不低年增长率不低
于15%于12%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办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公司提供的归属结果统计
法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 授予激励对象中仍在职的有 66 名,其中,65 名激励C、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 对象 2021 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或“B”,本期个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1名激励对象2021年个
考核评级 A B C D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80%;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的激励对象。本次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74.752万股。
实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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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根据《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就本次作废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文件、公司提
供的归属结果统计表及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首次授予部分中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1.10万股;1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
2021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完全归属,作废处理其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
属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008万股。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108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等相关必要文件。
10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取
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4、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及《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应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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