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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2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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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12月修订)

梦醒 发表于 2022-12-16 00:00:00 浏览:  3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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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2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促使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全面、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1(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等规章制度、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四)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实际披露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2(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没有影响,可以免于相关披露工作。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应当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及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更正事项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做出专门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
(二)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3市规则》中应当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情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
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4(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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