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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
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
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公司《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均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86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16,360股。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
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四、《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8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0.000股。本
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归属
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为佑: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赫: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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