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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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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电力: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2-11-21 00:00:00 浏览:  58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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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0证券简称:桂东电力公告编号:临2022-075
债券代码:151517债券简称:19桂东01
债券代码:162819债券简称:19桂东02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72022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27202202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因调查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2019年、2020年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调查(详见公司2022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
2022年1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2〕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现将《告知书》主要内容披露如下: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秦敏、利聪、李均毅、陆培军、夏斌、廖优贤、魏然: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东电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桂东电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桂东电力以旗下由同一经营团队控制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
1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广西桂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盛能源)、濮阳恒润
筑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筑邦)3家子公司互相作为销售端和采购端,分别与中油海能(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闭环贸易。上述贸易货物未发生真实流转,相关资金形成闭环,不具有商业实质,所形成的业务收入和成本不真实,导致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3542363462.84元、虚增营业成本3552059114.2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3.39%、14.07%。
二、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桂东电力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对子公司永盛石化、恒润筑邦、广东桂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多记营业收入3286194800.58元,多记营业成本3286194800.5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28.95%、30.16%,构成虚假记载。2020年年度报告已对上述数据进行了调整。
以上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财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文件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桂东电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桂东电力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任桂东电力董事长兼总裁、永盛石化董事长秦敏,时任桂东电力董事、永盛石化董事兼总经理、桂盛能源执行董事、恒润筑邦董事长利聪,时任桂东电力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董事李均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桂东电力董事会秘书、永盛石化董事陆培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恒润筑邦总经理夏斌,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恒润筑邦财务总监廖优贤,时任永盛石化副总经理魏然,是桂东电力贸易业务经营团队主要成员。夏斌参与决策和组织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廖优贤、魏然参与开展2019年涉案贸易业务。夏斌、廖优贤、魏然的行为与桂东电力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该项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22.对秦敏、利聪、李均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罚款;
3.对夏斌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4.对陆培军、廖优贤、魏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及其他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本次《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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