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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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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一纸荒年 发表于 2022-12-16 00:00:00 浏览:  5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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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20212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低于20%。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及收益。信托计划利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做出投资决策。信托合同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1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类资产,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十五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此向您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率
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三、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受托人、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以及投资顾问,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托计划任何信息,均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法律文件。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及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
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五、委托人应当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信托合同
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或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包括但不
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
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同意【】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七、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劣后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如某一交易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等于或低于【止损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则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部分或所有非现金资产(如因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则操作时间相应顺延)。此外,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风险监控指标 a 有可能低于止损线。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八、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并进行清算,
由于市场波动或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请委托人、受益人充分了解信托计划终止风险及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
九、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
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
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若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
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一、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
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
2信托合同
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十二、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
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现金分红率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劣后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劣后受益人可能损失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劣后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劣后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三、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信托合同及
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四、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证
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有风险:
(一)PB 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客入
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二)PB 系统交易服务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三)PB 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四)PB 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 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 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
3信托合同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十五、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
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且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
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
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五、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受限于各
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第19.2款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六、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
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七、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
4信托合同
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八、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合同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
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
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九、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如本人/本机构为劣后委托人,则本人/本机构知悉,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优先信托利益分配后,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优先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等风险,并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承诺以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
劣后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风险申明书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等风险,并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或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
5信托合同的除外)承诺以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如本人/本机构为劣后委托人,则本人/本机构知悉,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优先信托利益分配后,本人/本机构作为劣后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日期:年月日
6信托合同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客户信息登记表》
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号金桥国际广场 C座 24—27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B座 6层
联系人:邓珂
联系电话:010-85140240
邮编:100005
受益人: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7信托合同
目录
第一条释义................................................10
第二条信托计划的目的...........................................14
第三条信托计划的类型...........................................14
第四条信托计划的期限及信托单位的期限...................................14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15
第六条信托计划的成立及信托单位的成立...................................15
第七条受益人...............................................15
第八条信托受益权.............................................15
第九条信托计划财产............................................16
第十条信托单位认购和赎回.........................................17
第十一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20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21
第十三条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29
第十四条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22
第十五条风险揭示与承担..........................................35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40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分配....................................40
第十八条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43
第十九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44
第二十条受益人大会............................................48
第二十一条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51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51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51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52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52
第二十六条通知和送达...........................................52
第二十七条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53
第二十八条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53
8信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解释...........................................54
第三十条条款的独立............................................54
第三十一条权利的保留...........................................54
第三十二条合同的完整...........................................54
第三十三条其他事项............................................55
9信托合同
第一条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文件或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是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
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根据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以及信托利益计算方法的不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
优先委托人:指【】。
劣后委托人:指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代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投资顾问: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指定【】担任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
投资建议: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
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认购: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缴付资金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首次认购: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及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介期。
开放期:本信托计划无开放期。
募集期:包括推介期和开放期。
10信托合同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优先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劣后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劣后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增强信托资金:指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但不改变信托单位份额。劣后委托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不视为劣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风险监控指标 a低于【止损线】后有义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主体,本信托计划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上述主体对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承担连带责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标的股票:指我国 A股上市公司【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 A股股票(股票简称: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
信托计划资产或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
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股票、证券买卖差额收益、红利、股息、银行存款利益等,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财产总和。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合同确定的计算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已计提未支付的各项税费和
费用-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委托人的现金分红。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根据委托人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将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与劣后信托单位两个类别,每一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4位小数,第5位四舍五入。
优先信托单位:指委托人于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单位。
劣后信托单位:指委托人于信托计划募集期内认购的、为受益人持有的、按信托计划文
11信托合同
件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单位。在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信托单位后于优先信托单位进行分配。
估值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估值结果的非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T+1日对 T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其中周一对周五、周六、周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及节假日的信托财产进行估值。
估值基准日:每自然月21日(如遇节假日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如遇本信托计划估值基准日、信托财产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终止日时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
值结果的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交易日出具书面估值结果,并进行核对。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及负债后的余额。
优先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优先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劣后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劣后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优先信托资金的现金分红率: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的现金分红率为【】%/年,该现金分红率为受托人基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运用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托财产需要承担的
税费水平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并不保证优先委托人一定能足额获得上述现金分红。
保管银行/保管人:指【】。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的《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上述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经纪商:指【】。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的《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投资顾问合同》:受托人与【】签订的编号为【】的《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交易文件:指信托合同、《保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编号为【】的《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协议》(以下简称《追加资金协议》)的统称。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至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以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
计划专用账户,即信托计划保管账户。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
12信托合同
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交易日:指本信托的投资标的进行交易的全部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日。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宣布的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信托单位成立日:指受托人发行的、供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的成立日。
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指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的预设存续期限。
信托单位预设存续期限:指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单位自成立之日起的预设存续期限。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依据本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包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信托计划提前终止之日、信托计划延期终止之日。
信托单位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信托单位终止之日,含信托单位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提前终止之日、延期终止之日。
信托份额确认书:指受托人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信托份额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风险监控指标 a:风险监控指标 a =信托计划参考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当本信托计划持有停牌股票时,则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7项的约定,当日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调整,并以此计算当日风险监控指标 a。其中信托计划参考财产净值是指根据 T-1日的估值表和交易系统中 T 日收盘后显示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由受托人于 T 日估算的 T日的信托计划参考财产净值。
止损线:止损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a=130%。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信托利益核算日:就信托单位而言,核算截至该日受益人可获得信托利益数额之日,即
指:(1)■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年的【6、12】月21日(计息不含21日当天,且计息周期遇节假日不调整)/□优先信托单位成立日每满【12】个月的对日;(2)■信托计划终止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计息周期随之调整);(3)□信托计划存续届满每个自然年度的对月对日(如无对月对日,则为对月对日的前一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4)■劣后委托人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退出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优先信托单位(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计息周期随之调整),优先委托人同意该申请的日期,特别说明:发生优先信托单位退出事项的信托利益核算仅针对退出的信托份额部分,未退出的信托份额在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进行核算。
信托利益分配日:指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之日,为信托利益核算日后2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
当期: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就信托利益、受托人报酬的核算而言,为确定相邻核算日之间以及核算日与邻近的各期信托单位成立日、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各期
13信托合同
信托单位终止日之间的期间而设定的概念,计算当期的天数时应当包含期间的起始日但不包含期间的终止日。如,就信托利益核算而言,当期为:前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本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的期间;但第一个当期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至
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的期间;最后一个当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至该日前最近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的期间。
赎回:指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赎回。
年天数:本合同项下年天数按□360/■365天计算。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对日:月份和日期相同的某一日。例如 X年 1月 1日对日为 Y年(Y>X)1 月 1日。
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
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专用账户。
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准)起满12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投资顾问不可向受托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股票的其他期间。
第二条信托计划的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或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全体委托人同意【】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同时,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
第三条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四条信托计划的期限及信托单位的期限
14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为【26】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6】个月的对日止(且终止日须不晚于2025年2月28日),如信托计划成立后第【26】个月没有对日的,则以对日的前一日为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且须不晚于2025年2月28日)。如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核算周期□不调整/■随之调整。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一)优先信托单位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的期限自优先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计算,至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时终止,如发生信托期限缩短的,则优先信托单位期限同步缩短。
(二)劣后信托单位的期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劣后信托单位的预设存续期限预计自劣后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计算,至全部信托单位终止时终止。如发生信托期限缩短的,则劣后信托单位期限同步缩短。
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其中: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不超过【】万元;劣后信托资金预计为人民币【】万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实际成立规模,但优先委托人的认购资金与劣后委托人的认购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
第六条信托计划的成立及信托单位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22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缩短或延长推介期。
信托计划不成立时,发生费用按本信托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优先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劣后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劣后受益权。
第八条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权是指优先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优先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劣后受益权:劣后受益权是指劣后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劣后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15信托合同
第九条信托计划财产
(一)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现金资产;
2.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其他。
(二)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估值方法
上述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封闭式投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可流通暂未上市的股票:属于送股、转增股、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
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发行价估值。
3.现金类资产每日不计提利息,实际到账的款项以银行入账金额为准。
4.货币市场基金: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如基金
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5.国债逆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
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减交易费用。
6.如遇极端行情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保管
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针对停牌股票:停牌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在估值日,以公开发布的中基协
(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为参考,运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停牌股票参考价格。
8.针对限售股票: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9.保障基金估值方法:保障基金按实际缴入本金计入信托财产总值,并自缴纳至保障基
金公司之日起逐日计提收入。
10.可投资的同业存款按成本估值,在收到实际收益后确认收益。
11.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和保管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信托资产进行估值,均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6信托合同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和保
管人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按最能反映信托计划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三)估值日本信托计划估值基准日为每月21日。信托财产净值由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交易日估值。如遇本信托计划估值基准日、信托财产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终止日时以及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核对估值结果的情形时,受托人与保管人应于该种情形发生后下一个交易日出具书面估值结果,并进行核对。保管银行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传送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果由于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算的,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第十条信托单位认购和赎回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1.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在其认购时,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3)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3)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的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4)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的委托人人数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上限。
2.认购资金的交付
(1)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
17信托合同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XX 认购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信托资金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计划利益。
(2)优先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优先委托人在劣后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后且信托计划募集期届满前将认购资金支付至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其中认购信托单位的规模应符合信托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比例并与实际交付的认购资金金额一致。
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确认劣后委托人已缴纳认购资金后再进行认购资金的缴付,受托人应当在优先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前向优先委托人提供劣后委托人认购资金已经足额到账的
证明材料,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劣后委托人提供认购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自有或自筹资金的相关转账流水/转账凭证、说明函件、员工参与明细情
况及/或其他证明文件等。优先委托人在交付认购资金前有权要求上市公司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根据其公司章程提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权决策层
级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时有权要求核实上市公司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就其员工持股计划发布上市公司公告且要求确认有关交易合规性以及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优先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前有权要求确认信托合同、编号为【】的《保管协议》、编
号为【】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编号为【】的《投资顾问合同》、编号为【】的
《追加资金协议》均已经妥善签署并生效。
优先委托人交付认购资金前有权要求确认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如有)、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归集账户等相关账户均已经在【】银行开立。
(3)劣后委托人缴付认购资金流程如下:
劣后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募集期开始后,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并确认其认购劣后信托单位的规模,劣后委托人将认购资金支付至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的信托计划专用账户,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受托人。同时劣后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及优先委托人出具员工的相关转账流水/转账凭证或其他文件,并出具相关说明函件说明员工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并提供员工具体参与明细情况。
如劣后委托人未按上述约定及时、足额的将认购资金支付至认购账户,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3.认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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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叁份;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
委托人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信托利益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受托人同意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如果受益人未在受托人处成功办理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受托人不对向受益人预留的原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进行分配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必备证件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本人签名的本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若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主体资格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授权委托书;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应持以下必备证件: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名的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一式两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但未经受托人许可,受益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
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一式两份;若
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5.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19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6.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7.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资金÷1.0000元/份。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8.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确认书。
(2)信托份额确认书是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信托份额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9.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法律法规、监管规范及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上限,且信托计划成立时和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信托资金与劣后信托资金之比不超过【1:1】。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参与认购的委托人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10.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认购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1.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募集期届满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二)信托单位的赎回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经劣后委托人申请、优先委托人同意可退出部分或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外,委托人不可赎回信托单位。
第十一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0信托合同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十二条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一)管理运用方式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与运用。
(二)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财产投资于如下投资标的: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仅限投资于标的股票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SZ)、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但不得投资于优先委托人自身的同业存款)、不超过7天的国债逆回购、场内公募货币基金及信托业保障基金。如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本信托计划才能投资该产品。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对相关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进行调整,受托人有权对投资限制、投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但应在调整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各委托人。
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且受托人同意后,本信托计划可以扩大投资范围。
(三)投资组合比例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SZ)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但不得投资于优先委托人自身的同业存款)、不超过7天的国债逆回购、场内公募货币基金及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低于20%。委托人在此知悉并同意,信托计划可以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的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公募货币基金及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
1.本信托计划权益类资产仅限于投资标的股票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SZ),不
得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4.99%。
2.本信托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购买标的股票。除二级市场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外的其他买入方式(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的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标的股票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若本信托通过大宗交
21信托合同易的方式受让持有该股票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的股份,具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2017/05/27起实施〕。
3.仅限于投资交易所交易的场内公募货币基金,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
4.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股指期货投资、融资融券交易、新债认购、新基金认购、超
过7天(不含)的国债逆回购和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5.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贷款、抵质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6.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增强资金,受托人处置标的股票不受以下规定限制):
A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B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C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D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投资顾问知悉并同意上述第十二条第(四)款第7项投资限制,并自行负责监控。受托人仅对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投资建议是否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若投资顾问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以上信息,劣后委托人应提前2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投资顾问,若劣后委托人(含其授权的主体)未能及时通知投资顾问,由此导致的后果与投资顾问无关,由劣后委托人承担。
8.如某一投资建议将使受托人发行的全部信托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受托人有权拒绝该投资建议,并有权对此进行直接修正。
9.信托计划对于标的股票买入交易仅限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
10.禁止将信托财产投资于与受托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行的证券(601225000563)
11.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后,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
12.受托人卖出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后所得资金不得再次买入标的股票。
13.相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14.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全体委托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可扩大信
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如本信托计划调整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调整投资组合比例、调整投资限制,受托人须征得全体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六)本信托计划预设到期日前的2个月信托计划保管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内合计现金
管理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现金、国债逆回购及场内公募货币基金)不低于优先委托
22信托合同
人信托本金的30%。除非遇股票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情况,否则投资顾问应按前述要求及时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非现金资产,如投资顾问未按照前述要求出具投资建议的,受托人有权按前述要求自主、及时变现信托计划所持有非现金资产以满足前述要求。
(七)因投资标的自身变动、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发生变动等因素致使本信托计划的投资
不符合本款上述约定的,受托人有权通知投资顾问应在5个交易日内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或者受托人有权在5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但如遇股票停牌、二级市场流动性不足、监管规则或监管机构窗口指导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情况,无法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完成调整的情形除外。投资顾问应在上述无法变现的情形消失后,及时调整信托计划的投资,如投资顾问未及时调整的,受托人应自主、及时调整。
(八)投资顾问的聘请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前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书,在不违背本信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托人将按照投资顾问有效的投资建议,履行向证券交易机构下达投资指令的义务,全体委托人完全认同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但投资顾问或受托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违规的情况除外。
(九)投资顾问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
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向受托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均真实有效,不存在瞒报、漏报或错报。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管理运用流程
1.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1)投资建议是投资顾问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
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2)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系统”)发出,当 PB系统出现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情形时,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邮件或本款下述约定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并在传真/邮件发出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除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外的其他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邮件方式或其它双方认可的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B.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以录音电话下单的所有投资建议需
23信托合同
在交易当日补交书面的投资建议函传真件。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或电子邮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3)投资顾问以传真、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投资顾问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4)除投资顾问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
标的停牌或交易所休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2.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仅审核投资建议是否按照指定格式填写相关要素及
是否符合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受托人不进行实质审查,投资顾问有义务确保投资建议合法合规及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建议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或投资顾问存在过错的除外。但受托人保留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有疑义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权利。非由受托人原因导致的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全部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3.受托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相应形式审核,并可拒绝违法违规、违反监管机构要求(包括监管机构窗口指导)、公平交易的规定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议,但受托人不承担因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不合法合规而带来的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受托人存在过错的除外。因市场情况、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监管机构要求(包括监管机构窗口指导)导致受托人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拒绝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且有权在投资顾问未出
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1)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2)某一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及止损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3)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4)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5)信托计划终止前10个交易日内投资顾问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投资顾问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6)投资顾问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未使得本信托计划预设到期日前的2个月信托计划保管账户及证券资金账户内合计现金管理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现金、国债逆回购
24信托合同及场内公募货币基金)不低于优先委托人信托本金的30%。
(7)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5.股权行使原则
(1)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2)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的表决权人为劣后委托人。持有的证券资产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召集权等)均由劣后委托人行使,信息披露义务由劣后委托人自行履行。受托人届时根据劣后委托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进行表决,若劣后委托人未对表决事项向受托人发出关于行使表决权的指令,受托人将不参与表决。由于劣后委托人怠于履行或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产生的所有责任和损失,由劣后委托人承担。
(3)劣后委托人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提
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审查后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对于劣后委托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优先委托人。
6.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
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按本合同的规定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顾问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所作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正当合理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
7.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
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投资建议。
(十一)管理运用原则
1.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1)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运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运用
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2)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3)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不得对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上述限制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受托人可作相应调整。
2.本信托计划预计到期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投资标的无法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
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合同有关约定延期的情形进行延期。
(十二)投资策略
25信托合同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策略为:【坚持价值与成长投资策略、以价值为标准的投资理念】。
(十三)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2.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3.受托人与保管人需签订保管协议,保管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受托人、保管
人的名称、住所;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1.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3.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
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十五)风控措施
1.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信托合同相关约定,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每交易日(T日)收盘价后根据信托计划参考财产净值计算风险监控指标 a。止损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a=130%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1)当本信托计划持仓股票处于锁定期时: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日风险监控指标 a等于或低于止损线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T+1日 17:00】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风险监控指标 a高于止损线。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无论之后风险监控指标 a是否恢复至止损线之上,自【T+1日 17:00】起,劣后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将放弃其已向信托计划追加但未取回的全部
信托资金,劣后委托人放弃的信托份额及信托利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放弃的已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该操作是不可逆的。自【T+1日 17:00】起,投资顾问丧失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劣后委托人丧失表决权,发送投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处置的建议)的权利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均归属于优先委托人,由
26信托合同
优先委托人享有并行使上述权利。
(2)当本信托计划持仓股票处于流通期时:
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按收盘价计算,估值结果显示该日风险监控指标 a等于或低于止损线时(估值结果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受托人将于收盘后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须在【T+1日 17:00】之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风险监控指标 a高于止损线。在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受托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10】万元,并以【10】万元递增。
如果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无论之后风险监控指标 a是否恢复至止损线之上,自【T+1日 17:00】起,劣后委托人将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将放弃其已向信托计划追加但未取回的全部
信托资金,劣后委托人放弃的信托份额及信托利益、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放弃的已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归优先受益人所有,该操作是不可逆的。自【T+1日 17:00】起,投资顾问丧失发送投资建议的权利、劣后委托人丧失表决权,发送投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处置的建议)的权利及行使表决权的权利均归属于优先委托人,由优先委托人享有并行使上述权利。
自【T+1日 17:00】起,优先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下达平仓变现的指令,受托人应根据优先委托人指令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在此期间若优先委托人未及时提供变现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无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该止损及变现操作不可逆。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停牌股票按照行业指数法估值时的风控安排
当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停牌股票市值占信托财产净值大于等于 15%时,受托人应在 T+1日对 T日风险监控指标 a进行指数法估值调整。
(1)若指数法调整后的 T日风险监控指标 a 低于未进行指数法估值调整后的 T 日风险
监控指标 a且等于或低于止损线,则受托人应当在行业指数法估值调整完成当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在受托人通知日的次日 17:00前额外追加足额增强信托资金,以确保按 T 日指数法调整后的风险监控指标 a大于止损线;
(2)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需特别注意:鉴于指数法估值调整具有一定滞后性,受
托人根据估值调整后的风险监控指标 a 测算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追加的资金不受
27信托合同
该滞后期间的计划资产波动的影响。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能在受托人通知日次日
17:00 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指数法调整后的 T 日风险监控指标 a 恢复至止损线之上,则受托人按照调整后的 T日风险监控指标 a执行止损等风控措施。
(十六)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1)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按信托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分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增强信托资金在到账之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2)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
(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不增加信
托单位类型,不增加信托单位份数,不增加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不视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认购信托单位,亦不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约定的委托人/受益人权利。
(5)优先委托人提出终止本信托计划的,不影响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须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增强信托资金的取回
(1)在如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
人可以申请取回其追加且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
A.风险监控指标 a连续【5】个交易日大于 130%。
B.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在资金取回日取回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的风险监控指标 a大于130%。
C.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以其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为限取回增强
信托资金,且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发生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款的约定的在止损线以下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资金的情形以及《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追加资金协议》约定的未按时足额追加资金的情形。
D.每个自然月度累计取回次数不能超过 1次(以增强信托资金取回日计算为准)。
E.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必须同时向受托人申请(其中只有一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情况除外),按照截止到资金取回日前一个工作日每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的比例进行取回。
(2)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仅改变信托计划净值,不改变
信托单位份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和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保持不变。
28信托合同
(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取回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应视为受托人向其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至少应在资金取回日的1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取回
增强信托资金的申请书,增强信托资金取回日应为交易日。对于有效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具体运营情况调整资金取回日的可取金额,并在资金取回日后5个工作日内划付。
(十七)保障基金认购条款
(1)信托资金的1%将专项用于认购保障基金,作为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认购金额计算至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本信托认购保障基金的认购金额=信托资金总额×1%
(2)银监会、信托业协会或保障基金公司等机构对保障基金认购标准、认购方式或具
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进行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相应调整本信托项下认购资金金额、交付方式或具体交付时点、收益计算及基金分配等约定。
受托人于本信托成立之日将本信托认购资金从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至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并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定期将本信托认购资金及受托人应交付保障基金公司的其他认购资金一并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委托人不得主张以其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与委托人(或本信托)对受托人的任何债务主张抵销;在委托人或本信托存在对受托人应付未付费用或其他负债时,受托人有权直接以委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对保障基金的权益等额抵扣,不足抵扣的,受托人有权继续从本信托受偿或向委托人追偿。
第十三条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一)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本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及成立及管理运用所
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
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信托管理费。
4.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二)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29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1)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2)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1)保管银行保管费
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聘请【】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受托人以信托初始成立规模为基础,按照【】%的年费率,每日计提保管费,按半年支付。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初始成立规模×【】%÷365
其中:每自然半年度应支付的保管费为该自然半年度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之和。若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保管费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收取。
保管费支付方式:保管费于每个自然半年度末月估值基准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给保管银行。最后一期保管费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律师费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费。
律师费在发生时,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的计算方法:律师事务所一次性收取【】元的律师费,若后续律师费用超出【】元,超出部分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3)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如有)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在发生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含受托人报酬及投资顾问管理费。
(1)受托人报酬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受托人报酬。受托人报酬以信托初始成立规模为基准,按照【】%的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半年支付。
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
30信托合同
每日计提的受托人报酬=信托初始成立规模×【】%÷365
其中:每自然半年应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为该自然半年已计提未支付的受托人报酬之和。
若信托计划存续不满6个月提前终止,受托人报酬按6个月计算收取。
受托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受托人报酬在每个自然半年末月估值基准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最后一期受托人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2)投资顾问管理费
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收取投资顾问管理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按照【】元的标准收取,分两次支付;于信托计划成立后第一个自然年度末月20日当日计提【】元,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部分【】元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并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1.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2.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则募集期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由此发生费用的各方自行承担。
(四)信托计划税费
1.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因信托财产运用管理处分而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等)由信
托财产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3.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
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十四条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的支付作出保证。
(一)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劣后受益人享有劣后信托利益。
(二)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原则
1.信托计划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受托人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然后向劣后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税费、信托计划费用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31信托合同
2.只有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获得足额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方有权取得劣后信托利益。
3.优先信托单位以及劣后信托单位与信托计划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4.受托人仅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各类型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项下受托人仅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现金形
式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向各优先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分配存续期间现金分红,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委托人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以信托
财产为限向各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各优先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现金分红。若因法律法规限制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剩余信托财产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变现或未向受益人分配现金分红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6.信托计划终止时,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费用后,以现金类信托财产为限,由受托人
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最后一次现金分红,所分配的现金分红以本信托合同第十四条
第(三)款第1项的约定的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金额为上限;
(2)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优先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1元为上限;
(3)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超额收益(即累计已计提未支付的违约金)(如有)
(4)向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各自返还净追加资金,如现金资产不够全部返还给追
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则按照截止到终止日每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净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的比例进行返还(如有);
(5)剩余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劣后受益人(如有)。
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时,若项下存在因客观原无法变现的信托财产,信托计划期限自动延长至所有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终止,并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约定执行。
(三)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受托人分配优先受益人现金
分红如下:
优先受益人的现金分红按日计提。
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1元×现金分
红率÷365
(2)在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包括信托单位终止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
扣除信托税费及费用后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截止该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已计提但未支付的
32信托合同现金分红。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现金分红=1元×现金分红率÷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实际核算期间天数。
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期间天数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第一个核算期间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最后一个核算期间天数为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支付时间: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应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的现金分红在对应的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3)在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
按如下约定计算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含现金分红):
A.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足 365天,该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现金分红率÷365×365)-已支付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现金分红。
B.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 365天(含 365天),该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含现金分红)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1元×(1+现金分红率÷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已支付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现金分红。
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时,如信托计划财产低于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的应分配优先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按照届时信托财产为限分配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4)信托计划存续满【365】天后,劣后委托人可在每个工作日提出部分或全部退出优
先委托人持有优先信托单位的申请,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对应的信托利益:
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劣后委托人申请退出的优先信
托单位×(1+现金分红率÷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核算期间天数)
核算期间天数为优先信托单位退出日前最近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本次信托单位
退出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存续天数。
2.优先信托单位分配资金的划付
(1)受托人需在信托利益分配日17:00前将相关信托利益划付给优先受益人。
(2)受托人应在资金划付前一个工作日向优先受益人发送《资金划付通知书》,优先
受益人如对《资金划付通知书》内容有异议,需在收到《资金划付通知书》的当日向受托人出具《资金划付通知书》回执;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并明确要求保管人划付资金
33信托合同
时在划款用途中备注对应的特殊目的载体代码;资金划付至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后,优先受益人核对划款摘要中的信息,若发现保管人未按照要求在划款摘要中备注对应的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优先受益人将向受托人发送《款项查询函》,受托人需在收到《款项查询函》的当日对查询函进行回复。
(3)劣后委托人须在【信托利益核算日】至少前三个工作日前准备完毕应付优先委托人的信托收益。准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在信托计划内预留出足额货币资金,投资顾问适度变现证券财产等,否则受托人有权自信托利益核算日起自主变现部分信托财产以满足该支付要求。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利益核算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现金分红时,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不足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根据受托人届时向其发送的书面通知所载明的金额以及支付日期将差额部分另行支付至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另行支付的资金不折算为信托单位份额。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核算日后2个工作日内,以信托利益支付日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扣除截至对应信托利益核算日应支付未支付的信托税费、
费用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委托人进行分配。
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自书面通知载明之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按照以其应追加但未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为基数乘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提违约金,直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足额支付完毕该笔增强信托资金,累计已计提未支付的违约金作为优先受益人的超额收益,并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给优先受益人。
(4)在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足以分配当期信托利益的情形下,若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
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的,受托人除应继续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外,还应自当期信托利益分配日起按延期天数每日【0.05】%支付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当期应支付未支付信托利益×当期现金分红应分配日(含该日)至本次信托利益实际分配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0.05】%。此违约金由受托人报酬优先承担。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中每份优先现金分红按照现金分红率计算,并不代表优先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现金分红的数额,受托人并不保证优先受益人未来能够获得的实际收益与优先受益人可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完全一致,也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优先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计划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所获分配的为准。
(四)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信托存续期间,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分配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2.信托终止日,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34信托合同
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相关信托计划税费、费用及第三人负债后,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分配顺序将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劣后受益人。
(五)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分配保障基金公司定期统一向受托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本信托终止后的保障基金分配日方可分配)及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作为信托利益按本信托信托利益分配规则向受益人分配。
保障基金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分配收益=认购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当期核算天数÷360
保障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低于上述固定收益的,受托人按实际收到的收益向受益人分配。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存续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保障基金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收益,不分段计算;当期核算天数为自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之日(含)至保障基金本
金分配日(不含)期间的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
上述约定系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现行规定确定。现行规定发生调整的,受托人有权单方对本条约定相应调整。
受托人于本信托终止,且收到保障基金分配的本信托项下全部认购本金及收益(或与保障基金公司就此完成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所收到的该等本金及持有期间全部收益。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承担垫付责任。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之日(含)至受托人向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划转之日(不含)期间及保障基金本金分配日(含)至受托人向受益人实际分配日(不含)期间
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于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一并向受益人支付。
(六)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在本信托计划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信托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信托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在信托利益分配时点分配信托利益的,受托人有权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有权继续保管。
(七)本信托计划于各信托利益核算日分配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约
定的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为避免任何疑义,信托计划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一并分配。
第十五条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35信托合同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
法律的变化将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
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5)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标的股票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
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投资的债券价格或转股后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本信托收益下降。
(6)集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委托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以标的股票为主要投资
标的涉及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交易制度及目标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本信托投资收益水平变化,产生潜在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由于市场流动性发生变化或因标的股票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本信托集中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无法及时变现而导致信托计划委托人的收益甚至本金的损失。
2.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信托计划持有的单个证券的特有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投资证券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下跌,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3.投资顾问风险
全体委托人指定【】为投资顾问,由投资顾问就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作向受托人发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信息、判断、决策、技能等,对信托计划投资业绩有着决定性影响,投资顾问发生失误时也将导致信托财产受到较大损失。在投资顾问投资建议不违反受托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36信托合同
4.流动性风险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所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而导致流动性受限)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导致
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
劣后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劣后委托人和劣后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的信用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应当在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其他资金;如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因财务状况恶化、现金流紧张、恶意违约等原因
而未按期足额追加时,将直接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正常运作及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实现。
6.管理风险
本信托计划选择的保管人、投资顾问及受托人存在由于其未按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应尽义务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的风险。投资顾问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投资建议服务,投资顾问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
在此情况下,若投资顾问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同时,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
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若受托人以信托合同上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7.操作、技术风险
本信托计划相关参与人包括保管人、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受托人等,前述参与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均存在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等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此外,在证券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保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本信托计划将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主经纪商系统(以下简称“PB 系统”)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存在以下的特
37信托合同
有风险:
(1)PB系统可能存在的缺陷所带来的风险
PB 系统缺陷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传输或交易的延时和中断、计算机病毒发作、黑
客入侵、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突然停电、政府禁令、全球性网络问题等,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2)PB系统交易服务的风险
因受到证券市场监管要求、交易规则、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PB 系统交易实际结果可能与预期存在偏差,存在交易速度不确定、成交信息及其他信息有可能出现偏差或迟延等相关风险,从而导致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3)PB系统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由于通讯繁忙造成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非操作过失引发的硬件故障,或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恶意破坏,PB 系统的数据传输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丢失或不完全等情况,造成受托人可能不能及时使用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使交易出现中断、延迟、失败或结果偏差等现象;可能出现证券经纪商与交易所的远程数据通讯线
路发生故障,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或者受托人交易终端与证券经纪商的通讯线路发生故障,而证券经纪商和交易所还在正常进行交易等情况;从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实现 PB 系统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4)PB系统功能调整的风险
鉴于证券经纪商保留对 PB 系统各种功能随时进行调整的权利,当证券经纪商未及时告知受托人 PB系统功能调整后,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使用 PB系统,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或自律组织对 PB 系统在软件功能、异常交易、交易频率、交易速度、交易品种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从而导致受托人无法进行正常证券交易,使得信托财产在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
8.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风险监控指标 a等于或低于止损线,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变现全部/部分信托财产,并依据变现情况及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配后根据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此外,信托计划可能因为其它原因提前终止。
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或终止时,因投资标的停牌等原因致使本信托计划持有非现金资产不能变现,则受托人将首先对现金资产进行分配,除非经优先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非现金资产待变现后再向受益人进行分配或支付,因此,信托计划有延期的风险。
上述信托计划发生提前终止或延期而不能如期结束的情形下,本信托计划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失。
38信托合同
9.止损的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且当本信托计划持仓股票处于流通期时,当风险监控指标 a等于或低于130%,且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受托人应根据优先委托人指令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直至信托计划资产全部变现;因触及前述止损线时
信托计划持有的非现金资产的价格可能低于信托计划的买入价格,该非现金资产的流动性亦可能因停牌、交易所监管等原因无法及时变现,故前述安排及操作可能对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10.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安排,优先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比例为不超过1:1。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现金分红率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分红利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基于结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不足承担的,由其余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或因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止损操作或受托人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执行止损操作但止损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
11.劣后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劣后受益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劣后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基于本信托计划的结构化安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失将首先以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利益为限承担。
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劣后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及无法按时取得信托利益的风险。
12.其他风险
除以上所述风险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尽职调查不能穷尽的风险、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信托财产产生影响的风险。
13.特别风险提示详见《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风险承担
1.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
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的,由委托人自担。
3.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39信托合同
第十六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一)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1)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除非经优先受益人及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劣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收益权不可转让。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1)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
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3)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函》
中确定的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计划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计划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3.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2)本信托计划项下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
(3)继承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文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第十七条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包括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的终止、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
1.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的终止
除法律法规、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且未发生延期情形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1)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2)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
40信托合同
(3)信托计划被依法解除;
(4)信托计划被依法撤销;
(5)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6)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7)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未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且优先受益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8)劣后委托人、投资顾问或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违反本合同或相关文件的约定,或因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优先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9)投资顾问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受托人认为可能对信托计划的存续产生重大影响并经
全体委托人同意决定更换投资顾问或终止信托计划的:
a.作出关于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决定申请破产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以先成立的决议日为准)。
b.被依法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且被最终裁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d. 投资顾问或其董监高或其核心团队成员在证券投资业务中被行政处罚、被提起诉讼、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投资顾问职责的。
f.投资顾问不能履行职责,且没有受托人认可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可以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g.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事项。
h.未经受托人同意,投资顾问与其他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与本信托类似的资管产品且对受益人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的。投资顾问以公平合理为原则与其他信托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与本信托类似的资管产品并不受此限制。
(11)当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时,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2)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经与优先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3)如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大股东或其控股股东或
其实际控制人发生债务违约事项,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4)如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大股东或其控股股东或
其实际控制人被证监会/深交所认定有重大违规事项,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立即提前终止本
41信托合同信托计划。
(15)信托计划文件和法律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信托计划的延期
1.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延期: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客观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
(2)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
(3)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4)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并经全体受益人同意。
(5)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标的股票无法全部变现,进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的。
(6)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依上述(2)项约定延期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三)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四)如本信托计划到期时,因本信托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因停牌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无法变现导致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分配的,则受托人按以下方式进行信托财产分配【以下分配原则均以剩余信托财产为限(含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
(1)受托人将首先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支付信托计划税费及费用,并向优先
受益人进行分配,直至分配完毕优先信托利益后,优先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
(2)受限于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约定,如优先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
划仍有现金资产,则将剩余现金资产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约定进行后续分配。同时,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自主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变现的,相应顺延),待非现金类资产全部交易变现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约定进行后续分配,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3)受限于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四)款的约定,如本信托计划全部现金资产分配后仍
不能满足优先受益人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则受托人根据已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现金资产情况,将已分配现金资产作为分配部分优先受益权对应信托资金及该分配部分信托资金对应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进行核算,扣减优先受益权对应优先信托单位份数。同时,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由受托人在非现金类资产可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变现(如因市场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变现的,相应顺延),待非现金类资产交易变现,在扣除信托计划税费、及费用后,优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约定计算的信托利益、超额收益(即已计提未支付的违约金)(如有),优先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按本合同
42信托合同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约定进行后续分配,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4)受托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时,如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1.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
信托计划的清算事宜。
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4.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清算报告书披露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
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损益,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信托当事人的陈述与保证
(一)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
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
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
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
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43信托合同
8.委托人保证,当其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属于委托
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受益权受让人。
9.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
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
委托人保证:
(1)认购本信托计划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认购本信托计划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认购本信托计划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0.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
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
11.劣后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劣后信托单位,承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关于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规定。
12.劣后委托人承诺其不存在因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而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任何监管规定的情形。
(二)受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1.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
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
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
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第十九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优先级委托人有权知悉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并要求受托人提供相应数据。全体委托人、受托人对此无异议。保管银行、受托人
44信托合同
应确保其向委托人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管银行应于每个核算日,与受托人就财务数据核对一致后,受托人向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提供本核算日的估值表。估值表等相关数据除应发送给本合同项下优先委托人的指定联系人外,还应发送至以下邮箱:
【】。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若本信托计划拟投资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
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则视为劣后委托人违约。发生上述违约事项时,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当追加资金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标的股票对受限比例不符合相关合同约定时,优先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3)若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大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发生债务违约、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大股东或其控股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被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有重大违
规事项的,优先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4)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6)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
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7)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9)为维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优先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根据其出具的具
体指令代表本信托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0)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
(2)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认购账户。
(3)按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托计划费用及相应的税费。
(4)劣后委托人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5)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
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45信托合同
(6)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
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计划。
(7)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8)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9)在劣后委托人取得《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或其他股票有关的内幕信息,或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或其他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之情形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投资顾问不得向受托人发出买卖东方盛虹及前述有关公司股票的投资建议,若执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出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劣后委托人承担,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劣后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投资顾问在此承诺向受托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价格、利益输送、损害第三人利益、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否则,由劣后委托人承担一切可能后果,且优先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随时终止信托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劣后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及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劣后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受托人存在过错的除外。
(11)劣后委托人有义务监督并敦促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证交所指引、证监会监管要求等的规定,就公司对外投资、经营、股权变动等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若因未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信托计划损失)由劣后委托人承担并负责赔偿,优先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先委托人及劣后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受托人对因此发出的指令不负任何责任,受托人存在过错的除外。
(12)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
(3)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5)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
关机构披露,但所披露信息应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且应提前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46信托合同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7)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受托人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2)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
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4)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6)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如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对外披露的,受托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8)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
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9)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0)受托人有义务配合优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在优先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优先委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项下的以下信息: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
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优先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优先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
(11)受托人在具体投资时需要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因受托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导致本信托或信托委托人受到监管处罚的(执行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或者优先委托人投资建议的除外),相关责任由受托人承担。
(12)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并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利益。
(2)在符合法律规定和信托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7信托合同
(3)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4)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5)有权查阅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6)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7)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9)如实提供受益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通讯地址、信托利益账户等。
(10)受益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
(11)对所获知的信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2)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受益人义务。
(13)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四)优先委托人、优先受益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和义务外,优先受益人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
1.有权优先于劣后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
2.优先委托人有权单方面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解任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且无须征得
其他委托人同意。
3.若上市公司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则优先委托人有
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4.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五)劣后委托人、劣后受益人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除上述受益人权利和义务外,劣后受益人享有和承担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2.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牟取利益。
3.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
4.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条受益人大会
(一)受益人大会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二)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
48信托合同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法律法规、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上述事项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采取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形式变更约定,则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三)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也不需要取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同意:
1.调低受托人报酬、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四)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有权自行召集。
2.召集的形式及内容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采取邮件或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采取邮件或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其他受益人及受托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五)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10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通过邮件或者书面函件披露。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可以采取现场或者通讯等方式。
3.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1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列席会议。
(六)受益人大会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49信托合同
1.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如劣后受益人出现违反信托合同中的约定、承诺及其他事项,则劣后受益人可以列席受益人大会,但无表决权。
2.表决事项及规则
(1)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但出现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同意、反对或弃权。
(3)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出
席会议的受益人及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
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
的表决方式及结果。受益人大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等重要内容。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3.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七)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委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决议自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和报告
1.决定事项的通告
(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受益人。
(2)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通过邮件或者书面函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受益人及受托人。
2.决定事项的报告
50信托合同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九)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二十一条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
(一)定期披露
1、受托人须每个交易日向委托人提供每个交易日信托资产的单位净值。
2、受托人应每于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的信托事务管理报告制作完成。
(二)临时披露
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受托人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况进行披露。
(三)信息披露方式
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进行披露:
受托人有权通过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存放营业场所备查等一种或数种方式进行披露。存放营业场所备查的信息披露文件可由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也可由受托人自行存档由委托人和受益人随时调阅。
(四)其他信息的披露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受托人报酬无需返还。
(四)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在未
51信托合同
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受托人报酬。
(五)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1.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
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2.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信托计划聘请的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3.不可抗力。
(六)如因第三方行为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
的书面指令代表信托计划向该等主体追偿,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情
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
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第二十六条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一)联系人
52信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至少各指定两名联系人。采用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方式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会计核算信息进行对接:
1.资金划付通知书;
2.款项查询函等与资金划付相关的信息;
3.估值表;
4.账务核对信息;
5.特殊目的载体代码。
上述事项专人递送、信函邮寄方式发出的,收件人为公共联系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需发送所有联系人。
(二)通知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如委托人和受托人指定的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对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出具加盖新联系人所在部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通知函件。
(三)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其他往来文件(以下统称为“往来文件”),应按照本合同记载的另一方的联系方式,用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方式发出,并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经专人递送、信函邮寄方式发出的,在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收件人未签收或
拒绝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5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收到传真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3.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发出方邮件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时视为有效送达;
4.上述送达日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通过以上两种或以上方式发出的通知,送达时间以较快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本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经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后成立并生效。
(一)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本信托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2.本信托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本信托合同成立并生效。
4.信托计划成立。
第二十八条信托计划的成立和生效
53信托合同
本合同成立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时,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解释
(一)本合同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二)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三)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
第三十条条款的独立
(一)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
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三十一条权利的保留
本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相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相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相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相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第三十二条合同的完整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认购风险申明书》由受让人自动承受。
(二)如果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三)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
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项下的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
54信托合同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保密条款各当事人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
料和相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但披露方应确保第三方承担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3、如优先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因优
先委托人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意向投资者/投资者、聘请的外部法律、审计等服务机构披露之需要,或优先委托人为履行其于所发行产品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
4、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5、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6、法律的要求。
各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各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各方知悉并同意,优先委托人是以其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如因优先委托人向其所募集/发行产品的意向投资者或投资者披露之需要,或优先委托人为履行其所募集/发行产品项下的任何管理职责或义务之需要而披露本信托计划相关信息的,不受信托文件项下保密义务的约束。优先委托人在进行上述披露时不得存在该信托计划保本保收益等不实披露内容,受托人不对优先委托人向信托计划主体之外的第三方主体的披露行为向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受托人应按照《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如果优
先委托人为履行反洗钱义务之目的要求受托人提供劣后委托人等相关方的身份信息资料,受托人应当予以配合。受托人承诺将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不会将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洗钱或者协助其他人洗钱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反商业贿赂条款
在本协议的磋商、签订与履行中,任一方及其员工、关联方、代理人等不得出于获取非法或者违规利益之目的,向对方及其员工、关联方、代理人、其他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联之
第三方,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承诺任何账外的利益,无论是直接方式或间接方式(如通过家庭成员)、以货币形式或是其他财物、机会、资源、利益等任何形式。
在本协议的履行中,任一方及其关联方不得从事、授权或允许从事任何可能造成其自身、
55信托合同
及其关联方违反与贿赂相关的及任何反腐败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
任一方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发生任何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或发现对方员工、关联方、其他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联之第三方存在任何与商业贿赂有关的行为,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开展调查或采取合法的处置。
在本协议的履行中,任一方如违反上述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关于商业贿赂行为投诉、举报渠道为:【】。
(四)商标商号保护条款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以该一方的名义开展活动;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其他方不得在市场宣传中使用与该一方的合作案例,不得将该一方作为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宣传,不得使用该一方的商标、标志语、徽标等。
(五)申明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六)录音录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对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电子录音、录像或电脑记录作为证据。
(七)合同文本
本合同壹式叁份,受托人持贰份,委托人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6信托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陕国投·东方盛虹第三期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签署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投资信托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应仔细阅读信托文件,并与受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做出购买决策。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或委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署日期及地点:2022年【】月【】日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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