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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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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小百科 发表于 2022-12-12 00:00:00 浏览:  7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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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6证券简称:易联众公告编号:2022-079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召开,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2年11月2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保证股东大会依法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亦通过前述视频会议方式到会见证。此次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会议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曦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时和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9:15-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2年12月5日(星期一)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3156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15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503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3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5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19%。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0.151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调整相关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曦先生、黄文灿先生回避表决,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1853000股。
表决情况:同意418461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6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5%;弃权0股。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61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33%;反对69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7%;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1499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69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461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33%;反对69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7%;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陈昱申先生、葛涛先生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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