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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改聘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改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独立性、
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该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将年审机构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拟改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许志勇冯科付少军
2022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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