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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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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星股份: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苏晨曦 发表于 2022-11-21 00:00:00 浏览:  53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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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7证券简称:慈星股份公告编号:2022-057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2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核实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2、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2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证券部未收到任何异议。2022年10月2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确定以2022年11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3名激励对象授予191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124名激励对象中,因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资格,公司拟取消授予其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4人调整为123人,拟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940.00万股调整为1910.0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
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4人调整为123人,拟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940.00万股调整为1910.00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公司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24人调整为123人,拟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1940.00万股调整为1910.00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慈星股份本次授予己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己回避表决;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己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调整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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