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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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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粤港游资 发表于 2022-11-25 00:00:00 浏览:  3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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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公告:2022-074
证券代码:002254股票简称:泰和新材公告编号:2022-07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1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11月24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2年11月24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916332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1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9847986股,占公司有表
1决议公告:2022-074
决权股份总数的37.96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785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43%.
8、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情况:根据公司2022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程永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6:00)。
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全体董事及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10、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张雨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93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747%;反对1237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242%;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50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0981%;反对123722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8924%;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4%。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决议公告:2022-074
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93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749%;反对1236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241%;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55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0997%;反对123672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890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4%。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
项并办理相关手续,且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表决情况为:同意290393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5749%;反对12367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4241%;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54557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6.0997%;反对123672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8909%;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94%。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张雨薇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
3决议公告:2022-074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2022年11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5日
4
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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