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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升达林业”)独立董事,我们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签署的事项我们认为:本次会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本次《债务重组协议》的签署有利于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迪迪何淑静赵海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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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崇惟志,业广惟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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