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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2022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熹、陈建华、劳丽明
2022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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