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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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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2-12-16 00:00:00 浏览:  33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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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于2022年12月15日召开(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系因公司已实施完毕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将预留授予价格由原20.52元/股调整为20.47元/股。
二、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1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
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预留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12月15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37名激励对象14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0.47元/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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