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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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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宏气体: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赤羽 发表于 2022-12-10 00:00:00 浏览:  6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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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06证券简称:金宏气体公告编号:2022-091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41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108.34 万股,并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聘请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原定至2023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0月10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本次发行的工作需要,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东吴证券签署了《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协议》,由东吴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其持续督导期为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公司与东吴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招商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东吴证券承接。东吴证券已委派高玉林先生和崔柯先生(简历附后)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期内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招商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0日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高玉林先生,保荐代表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曾参与圣晖集成(60316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崔柯先生,保荐代表人,曾参与中泰证券(60091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旭杰科技(83614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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