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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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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2-12-21 00:00:00 浏览:  4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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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2〕1179号
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袁翔,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罗甸,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
一、违规事实经查明,袁翔、罗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6月15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金力泰董事兼总裁袁翔(现同时担任金力泰董事长)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1—杜”)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罗甸(现任金力泰董事兼执行总裁、任上海金杜执行董事)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合计不低于3亿元。2021年11月27日、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两次披露《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袁翔和罗甸两次对增持计划进行延期,将上述增持计划延期至2022年9月
30日,并承诺尽最大努力尽早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如未能在延期
截止日前履行相关增持承诺的,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
根据金力泰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日,袁翔、罗甸二人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实际增持金力泰股份0股,增持金额为0元,均未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袁翔、罗甸未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在两次对增持计划延期后仍未进行增持,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第一款第七项、第8.6.1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7.4.1条的规定。
—2—(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当事人袁翔、罗甸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袁翔、罗甸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因受原实际控制人刑事
案件、2022年3月至6月上海疫情、第一大股东股份司法冻结等
因素影响,当事人融资艰难,资金筹措不及预期;二是增持计划在2021年6月14日对外披露后并未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在袁翔、罗甸首次披露增持计划前,金力泰已披露原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相关事项,且第一大股东所持金力泰5.43%的股份已被司法冻结,二人在披露计划前理应充分考虑相关事项对资金筹措的影响。二是原实际控制人案件和上海疫情影响期间,袁翔、罗甸对增持计划两次进行了延期,当事人在延期时应当审慎评估自身的增持能力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增持计划,承担相应责任后果。三是根据金力泰前期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截至2021年12月7日,袁翔拥有存款7000万元、罗甸拥有存款8000万元,当事人表示有能力履行增持计划,但二人在第二次延期增持计划届满后仍未进行增持,市场影响恶劣。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所对其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本
—3—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袁翔、罗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金力泰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袁翔、罗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2月2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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