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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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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财大气粗 发表于 2022-12-16 00:00:00 浏览:  3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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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预留授予的37名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1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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