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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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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静 发表于 2022-12-13 00:00:00 浏览:  6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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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材料、副本、复
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1法律意见书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12日下午14:00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
科技园芦花路2号公司研发楼四楼视频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
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2月5日。经查验,通过现场会议(含通讯方式参加,下同)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2法律意见书
12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190241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7.07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9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6776257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8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13983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4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健益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法律意见书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含子议案《关于选举孙刚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孙刚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7625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918%;其中,中小投资者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含子议案《关于选举黄连海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经过逐项表决,选举黄连海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776257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918%;其中,中小投资者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4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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