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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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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百合 发表于 2022-12-8 00:00:00 浏览:  61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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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191号
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06年7月11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256815000股公司股份,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24.33%。
此后,东方集团所持股份比例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而被动稀释,且其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导致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2009年
3月31日,锦州港完成第一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东方集团持股比例
被动稀释至19.73%;2013年12月19日,锦州港完成第二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东方集团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15.39%;2022年5月13日、5月24日,东方集团先后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330000股、
13500000股公司股份,持股比例下降至14.70%。东方集团持股比
例累计减少9.63%,其中被动稀释比例8.94%,主动减持比例0.69%,目前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4.70%。但其未及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2022年9月24日才披露。
1东方集团作为公司股东,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也未及时披
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而是继续主动减持公司股份,逾期约4个月才履行相关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
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东方集团本次持股比例变动超过5%并非全部因主动减持所致,存在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其所持股份被动稀释的情形,可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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