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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71号
陈彤、高建平、陈选章、刘昆、冯国光、武利民、庞连义、杜璟、
林晓赛、吴克勤: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2号)查明的事实,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及关联担保事项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责任。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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