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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装备:《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众环专字(2022)0215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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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装备:《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众环专字(2022)0215974号)

久遇 发表于 2022-12-17 00:00:00 浏览:  34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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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2)0215974号
中审众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hhgibmehnghusn erldigZhongshenzhonghu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电话 Tel:027-86791215
中审众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中审众环大厦hhgibmehnghusn erldigNo 169 Donghu Road,Wuchang District传真Fax: 027-85424329
中审众环ZHONGSHENWHONGHUAN邮政编码:430077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中审众环大厦Wuhan 430077No 169 Donghu Road,Wuchang District
《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中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2)021597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由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所提及的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装备”)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1、问询函问题二
回函显示,环境科技将应收国补电费(其中,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计入应收账款,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计入合同资产)及应收省补电费归类为特殊风险组合。截至2022年5月31日,环境科技应收国补电费的余额为148,691.76万元。
(1)请结合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补充说明将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款项计入合同资产、确认收入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并对比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一致。
(2)请补充说明应收国补电费款项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相关账龄确认以及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3)请结合同行业公司的账龄结构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比分析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的账龄分布情况,说明仍存在较多款项账龄超过1年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应坏账计提准备的充分性。
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第1页
答复:
一、请结合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补充说明将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款项计入合同资产、确认收入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并对比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一致
(一)请结合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补充说明将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款项计入合同资产、确认收入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1、将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款项确认收入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环境科技与电网客户签订了相关销售合同,合同明确了各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环境科技按合同规定进行发电并网,该业务具有商业实质。根据现行垃圾发电国家补贴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经申请后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相关补贴价格明确,且因可再生能源补贴由中央财政拨付,进入补贴目录后相关国补电费收回风险较低。因此,按照上述会计准则要求,环境科技对预计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不存在重大障碍的项目在完成发电并网、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国补电费收入。
此外,若在有关项目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后再行确认历史期间国补电费收入,将导致进入补贴目录当期收入大幅增长,收入成本配比性差,且与历史期间盈利水平难以比较。
综上所述,环境科技将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款项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
回复第2页
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2、将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款项计入合同资产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合同资产,是指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款项的收回不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还取决于其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这一条件,即不具备
确认为应收账款(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条件,因此将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款项计入合同资产符合企业准则规定。
(二)对比说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一致
对从事垃圾焚烧发电的上市公司针对发电收入的会计处理统计如下:
注:上述信息取自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再融资有关文件等公开披露信息。
回复第3页
从上表中可以看到,环境科技与瀚蓝环境、旺能环境、川能动力、绿色动力等公司对于国补收入的确认政策一致,均根据各月发电量全额确认发电收入,包括标杆电价和补贴电价;而三峰环境、圣元环保则是待项目纳入国补目录后一次性全额确认当期和以前年度的补贴款。
二、请补充说明应收国补电费款项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相关账龄确认以及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请补充说明应收国补电费款项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相关账龄确认以及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
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的项目在纳入补贴目录后,环境科技将其应收国补电费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相关应收账款账龄在合同资产账龄基础上延续计算。
对于计入合同资产的应收国补电费及计入应收账款的应收国补电费,环境科技的坏账计提比例相同,因此相关应收国补电费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后对坏账准备计提无影响。
(二)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如前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应收账款为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而合同资产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相关未进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的项目在纳入补贴目录后,其应收国补电费款项的回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因此转入应收账款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请结合同行业公司的账龄结构和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比分析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的账龄分布情况,说明仍存在较多款项账龄超过1年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应坏账计提准备的充分性
回复第4页
根据公开披露查询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对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账龄进行披露。
截至2022年5月31日,环境科技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计入应收账款的应收国补电费)的账龄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环境科技存在较多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应收国补电费账龄超过1年,主要系部分项目并网发电至纳入补贴目录周期较长,而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账龄涵盖其自并网发电以来期间,相关应
收账款账龄在合同资产账龄基础上延续计算。此外,当前国补电费回收周期有所延长,也导致部分项目应收国补电费账龄超过1年。
同行业可比公司与环境科技对应收国补电费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对比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上海环境、川能环保均未对应收国补电费计提坏账,环境科技出于谨慎考虑,对1年以内、1至2年、2至3年、3至4年、4至5年、5年以上的应收国补电费分别按照0、3.35%、6.59%、9.71%、12.74%、15.66%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尽管环境科技部分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应收国补电费账龄超过1年,但相关项目应收国补电费预计不能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坏账准备计提
回复第5页
充分。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环境科技将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款项计入合同资产、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与主要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一致。
2、未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的项目在纳入补贴目录后,环境科技将其应收国补电费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相关应收账款账龄在合同资产账龄基础上延续计算。对于计入合同资产的应收国补电费及计入应收账款的应收国补电费,环境科技的坏账计提比例相同,因此相关应收国补电费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后对坏账准备计提无影响。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
3、根据公开披露查询情况,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对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的应收国补电费账龄进行披露。环境科技存在较多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应收国补电费账龄超过1年,主要系部分项目并网发电至纳入补贴目录周期较长,且当前国补电费回收周期有所延长。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上海环境、川能环保均未对应收国补电费计提坏账,相较之下,环境科技对应收国补电费的计提比例更为谨慎。尽管环境科技部分已进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项目应收国补电费账龄超过1年,但相关项目应收国补电费预计不能收回的可能性较小,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2、问询函问题七
回函显示,标的公司统一参照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制度进行采购。在实际采购时,项目公司一般与供应商签订一年的采购合同,提前锁定采购价格并预估采购数量;在日常经营中根据生产需要下达采购订单,并储备一定的库存。造成同省地级市各项目公司原材料采购价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包括原材料品质和技术参数差异、项目公司采购量和议价能力、签订合同时点
回复第6页
相关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原材料运输成本等因素。
(1)请结合氢氧化钙、活性炭、尿素采购金额的成本占比,不同项目公司
对原材料品质和技术参数需求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对成本的影响,可比公司的
采购单价情况,进一步说明同省地级市各项目公司原材料采购价存在较大差异
的合理性。
(2)请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的主要采购制度,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一、请结合氢氧化钙、活性炭、尿素采购金额的成本占比,不同项目公司对原材料品质和技术参数需求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对成本的影响,可比公司的采购单价情况,进一步说明同省地级市各项目公司原材料采购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
(一)标的公司氢氧化钙、活性炭、尿素采购金额的成本占比
标的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生活垃圾主要由当地政府环卫部门或企业提供,无需采购亦不计入标的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故主要原材料仅列示包括氢氧化钙、尿素、活性炭在内的重要环保耗材。标的公司主要营业成本为折旧摊销、人工费用以及维修检测费等,氢氧化钙、活性炭、尿素采购等耗材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较低。
1、环境科技
报告期各期,环境科技氢氧化钙、活性炭、尿素采购金额的营业成本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回复第7页
注:营业成本已剔除项目建造成本。
报告期内,环境科技氢氧化钙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约为3%-4%,尿素采购金额占比约为1%,活性炭采购金额占比约为1%。
2、中节能石家庄
报告期各期,中节能石家庄氢氧化钙、活性炭、尿素采购金额的营业成本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中节能石家庄氢氧化钙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约为3%-4%,尿素采购金额占比约为1%-3%,活性炭采购金额占比约为1%。
3、中节能保定
报告期各期,中节能保定氢氧化钙、活性炭、尿素采购金额的营业成本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回复第8页
报告期内,中节能保定氢氧化钙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约为3%-5%,尿素采购金额占比约为1%-3%,活性炭采购金额占比约为1%。
4、中节能秦皇岛
报告期各期,中节能秦皇岛氢氧化钙、活性炭、尿素采购金额的营业成本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中节能秦皇岛氢氧化钙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约为5%-6%,尿素采购金额占比约为2%-2.5%,活性炭采购金额占比约为1%-3%。
5、中节能沧州
报告期各期,中节能沧州氢氧化钙、活性炭、尿素采购金额的营业成本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中节能沧州氢氧化钙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约为3%-7%,尿素采购金额占比约为1%,活性炭采购金额占比约为1%。
6、承德环能热电
报告期各期,承德环能热电氢氧化钙、活性炭、尿素采购金额的营业成本占
回复第9页
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承德环能热电氢氧化钙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约为3%-5%,尿素采购金额占比约为0.5%-3%,活性炭采购金额占比约为1%-2%。
(二)不同项目公司对原材料品质和技术参数需求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其对成本的影响
如首轮问询回复,上述原材料在不同项目公司存在品质和技术参与差异的情况及原因如下:
1、中节能保定尿素采购单价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1-5月,中节能保定尿素单价分别为1,192.66元/吨,采购单价较其他公司明显偏低,主要原因为中节能保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未配备制作溶液设备,故采购尿素为尿素溶液,尿素浓度占比约为颗粒尿素40%,其他标的公司采购尿素为颗粒尿素,由标的公司自行制作溶液。中节能保定采购尿素溶液浓度低于颗粒尿素,使其处理等量垃圾焚烧产生的污染物所需尿素总量增加,尿素整体采购金额与选择颗粒尿素采购无明显差异。
2、中节能秦皇岛活性炭单价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1-5月,中节能秦皇岛活性炭采购单价为5,469.02元/吨,较同省其他项目公司偏高,对比承德环能热电采购单价4,513.27元/吨来看,二者供应商均为承德互益碳业有限公司,其中,中节能秦皇岛因项目位置临近海边,所采购的活性炭易受自然吸潮影响导致含水量增高,从而影响其对污染物的吸附效果,故对活性炭的水分要求为不超过3%,高于承德环能热电不超过10%的要求,导
回复第10页
致活性炭生产成本更高,采购单价提升600元/吨左右,但由于中节能秦皇岛活性炭采购金额的营业成本占比仅为1%-3%,该项因素对总体成本影响非常小。
3、中节能沧州氢氧化钙采购单价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1-5月,中节能沧州氢氧化钙采购单价为785.85元/吨,较同省其他项目公司偏高100-150元/吨,主要系中节能沧州因项目设备及生产工艺需要,对
所购氢氧化钙纯度要求为≥95%,高于其他公司≥90%的要求。由于中节能沧州氢氧化钙采购金额的营业成本占比仅为3%-7%,该项因素对总体成本影响非常小。
(三)可比公司同类原材料的采购单价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未公开披露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同类原材料采购单价,根据川
能动力收购川能环保时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川能环保同类原材料采购单价情况如下:
单位:吨、元/吨
报告期内,环境科技已运营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购氢氧化钙、尿素、活性
炭的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吨、元/吨
同时间周期内,环境科技与川能环保氢氧化钙、尿素、活性炭采购单价存在
回复第11页
一定差异,主要原因系川能环保主要业务位于四川省,环境科技垃圾焚烧发电项
目拥有46家项目公司,业务开展遍布全国16个省,二者业务开展覆盖区域不同
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存在差异。此外,环境科技旗下各项目公司业务规模不同,对环保耗材采购数量亦与川能环保不同,导致平均采购单价存在差异。
二、请补充披露标的公司的主要采购制度,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一)标的公司主要采购制度
标的公司统一参照中节能集团采购制度进行采购,并在此基础上细化具体审批流程。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氢氧化钙、尿素、活性炭采购均通过公开方式采购,通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也存在部分通过公开询比采购的情况。中节能集团公司主要采购制度如下:
回复第12页
(二)采购相关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针对标的公司采购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查阅了标的公司《采购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实施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通过上述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了采购申请和审批、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入库、采购付款等职责的分离,采购的申请和合同签订经过适当的授权审批流程控制,采购过程可控,业务数据和凭证处理规范,所采购产品或服务符合公司使用需求。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运行情况良好。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述标的公司主要采购制度已于更新后的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之“一、环境科技100%股权”之“(五)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6、主要原材料及能源供应情况”中补充披露。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氢氧化钙、尿素、活性炭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比例较低,各标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合同签订时点、采购数量不同,且采购品质标准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各标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单价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采购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运行情况良好。
回复第13页
[本页为《关于对中节能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回复》(众环专字(2022)0215974号)盖章签字页,无正文]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天玉云l吴玉光
(项目合伙人):天玉云
吴玉光
梁莉""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梁莉一部
梁莉
中国?武汉日 9/ 目II 由L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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