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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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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gold 发表于 2022-12-29 00:00:00 浏览:  7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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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增强激励对象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和团队建设,不存在损害公司
1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7日,并同意以15.3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24.808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独立董事:宁向东汤谷良陈友春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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