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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
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1、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投资项目事项是公司结
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整体经营发展布局等客观情况审慎做出的合理调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投资项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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