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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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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新材: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涨停牛股 发表于 2022-12-21 00:00:00 浏览:  71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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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和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委员,且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1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2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前述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
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3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
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章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一条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4天津久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董事法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二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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