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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及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事项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孟安明先生的任职资格和标准进行了审查,认为候选人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未发现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提名孟安明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LIEPING CHEN(陈列平)、ROY STEVEN HERBST、钱智、张淳、冯晓源
2022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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