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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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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

张文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5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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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证券代码:600062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12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48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217.6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104323.771万股的2.13%。其中,首次授予1880.22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总量的84.78%,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0%;预留授予337.42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总量的15.22%,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3%。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激励对象,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五、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A 股普通股。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54元/股。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2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额/股票交易
总量)的6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一的60%。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275人(不包括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占2020年底公司职工总数11351人的2.42%,主要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考首次授予标准确定。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予以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
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十、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含预留):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1/3
解除限售期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1/3
解除限售期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个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1/3
解除限售期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十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8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一个或同行业均值;
解除限售期(2)以2020年为基准,2022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3)2022 年 ΔEVA>0。
(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8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二个
(2)以2020年为基准,2023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解除限售期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3 年 ΔEVA>0。
(1)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8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第三个
(2)以2020年为基准,2024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解除限售期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4 年 ΔEVA>0。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合并口径财务报告为准。
2、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ΔEVA=当期 EVA-上期 EVA。
十二、公司承诺:
(一)不为激励对象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十三、本激励计划须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2
第一章释义.................................................6
第二章总则.................................................7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8
第五章标的股票来源、数量与分配.......................................9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11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13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13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7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19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0
第十二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23
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4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26
第十五章其他重要事项...........................................28
5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润集团指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华润双鹤、本公司、指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指
励计划(2022年12月修订稿)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限制性股票指象只有在公司业绩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符合本激励计
划规定条件后,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激励对象指有资格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核心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授予日指日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有效期指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限售期指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在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期指后,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解除限售条件指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48号)
《公司章程》指《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
《工作指引》指
分〔2020〕178号)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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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总则
一、本激励计划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一)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二)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优做强;
(三)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稳健发展;
(四)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及核心技术员工,倡导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
三、制定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经华润集团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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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六、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基本原则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职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人员;
2、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担任职务;
3、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纳入到激励对象范围:
(1)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中央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
(4)其他国务院国资委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公司高质量发展需要,结合行业竞争特点和公司内部关键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75人,约占当前公司员工总数11351人的2.42%。具体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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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心骨干人员271人;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由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参照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标准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且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标的股票来源、数量与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A 股普通股。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1338290.9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986570.67万元,流动资产735623.98万元。若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45169.5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21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回购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3%、4.38%、5.87%,占比均较小。根据上述测算结果,并结合公司稳健经营、风险管控等因素,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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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数量
考虑到公司所处行业竞争状况、公司员工绩效与公司业绩的强相关性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规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217.64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104323.771万股的2.13%。其中,首次授予1880.22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总量的84.78%,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80%;预留授予337.42万股,约占本次授予总量的15.22%,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3%。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类别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同类别激励对人占激励总占目前总股本姓名职务象获授个量合数量比例的比例
计(万股)
范彦喜副总裁、董事会秘书125.091.13%0.02%
陆文超副总裁123.761.07%0.02%
刘子钦副总裁117.450.79%0.02%
满超副总裁124.891.12%0.02%
核心骨干人员2711789.0380.67%1.72%
预留股份—337.4215.22%0.33%
合计—2217.64100.00%2.13%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未高于其授予时薪酬总水平的40%。
3)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个人限制性股票总额未超过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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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华润集团审核、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由公司董事会
另行确定,并完成授予公告、登记。
授予日不为下列期间: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高级管理人员授出限制性股票,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行使权益。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
48个月。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1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含预留):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1/3
解除限售期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1/3
解除限售期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个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预留完成登1/3
解除限售期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在本激励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限售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此处“任期”是指最后一个解除限售日所任职务的任期)。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解除限售条件,在有效期内解除限售完毕。如果任期考核不合格或者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经营业绩不实、国有资产流失、经营管理失职以及存在重大违法违纪的行为,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任期内已经行使的权益(或由此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予以追回。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12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5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5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之一的60%。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部分在授予前,公司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预留授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二)预留授予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60%。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3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授予业绩考核《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无分期实施安排的,不设置权益授予环节的业绩考核条件。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本次不得依据本激励计划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首次授予条件。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4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满足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未满足上述第(一)、(二)条时,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1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下同)的孰低原则确定。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1)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8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或同行业均值;
第一个
2)以2020年为基准,2022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2 年 ΔEVA>0。
1)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8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或同行业均值;
第二个
2)以2020年为基准,2023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3 年 ΔEVA>0。
1)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8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或同行业均值;
第三个
2)以2020年为基准,2024年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
解除限售期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或同行业均值;
3)2024 年 ΔEVA>0。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合并口径财务报告为准。
2)上述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指标中“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5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3)ΔEVA=当期 EVA-上期 EVA。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以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
若预留权益在2022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权益在2023年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顺延为2023-
2025年、解除限售业绩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
2、对标企业选取
华润双鹤属于 A 股证监会行业中“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类企业,因医药制造业行业波动性较大,为增强可比性,将剔除行业中“ST/*ST、B 股、数据异常值及极端值、科创板和创业板”企业后的130家企业作为同行业公司。如因同行业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导致经营业绩不具备可比性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
从同行业上市公司中筛选出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具有一定可比性的 18 家 A 股上市公
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序号证券代码证券名称
1 600196.SH 复星医药 10 600566.SH 济川药业
2 002422.SZ 科伦药业 11 002793.SZ 罗欣药业
3 002653.SZ 海思科 12 000813.SZ 德展健康
4 600867.SH 通化东宝 13 600420.SH 国药现代
5 000999.SZ 华润三九 14 002020.SZ 京新药业
6 002019.SZ 亿帆医药 15 600285.SH 羚锐制药
7 600535.SH 天士力 16 000756.SZ 新华制药
8 002773.SZ 康弘药业 17 000788.SZ 北大医药
9 002099.SZ 海翔药业 18 603811.SH 诚意药业
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发生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等特殊原因导致经营业绩发
生重大变化,导致不再具备可比性,则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沿用公司现有绩效考核制度分年进行考核,所有激励对象根据其年度绩效得分确定可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年度绩效得分 X≥90 80≤X<90 70≤X<80 X<70
16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解除限售比例1.00.90.8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得分低于70分,则该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
(五)对考核指标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作为公司层
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是公司核心的财务指标,分别反映了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企业持续成长能力及企业运营质量。公司希望通过上述考核目标对公司在提高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潜力方面所做的努力做出评价。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及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17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
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章所列明原因的范围内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18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或本激励计划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重新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一)授予日的会计处理: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
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二)限售期内的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
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的会计处理: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
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回购,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草案公告日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
三、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2022年2月初授予,公司首次授予1880.22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
9532.72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详见下表(单位:万元):
授予数量(万总成本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股)
1880.229532.723155.513442.371985.98882.6666.20
19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
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
解除限售的情况。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由华润集团上报国务院国资委
审核批准,获得批复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同时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
20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授予方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前,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五)公司监事会核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并发表意见。
(六)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七)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60日内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八)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
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九)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十一)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
21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
22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十二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
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或解除限售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23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激励对象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前述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4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
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或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监事等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免职、退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可在其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其中,激励对象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按规定解除限售,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按规定解除限售。尚未达到可解除限售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确定: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5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
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6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
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7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2年12月29日
四、回购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工作。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
算公司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激励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激励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激励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三、公司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之后才可实施:
(一)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
(二)华润集团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
(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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