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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因受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参加会议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3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2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1日14点30分在中国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6号天津东凯悦酒店二层2号宴会厅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00641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5%,其中:
2(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 A股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598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2%。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
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530664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4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494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
3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共同计票、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H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36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反对27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21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4.9095%;反对27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090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0036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0%;反对27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21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4.9095%;反对279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090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4表决情况:同意100035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712%;反对28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520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4.7603%;反对287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5.239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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