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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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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利德: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岁月如烟 发表于 2022-12-24 00:00:00 浏览:  61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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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29G20220049-0002号
致: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星期五)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9);
6.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公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等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2年12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议案》,决定于2022年12月23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12月8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9,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同日,公司公告了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12月16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下午14:00在广东省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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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松山湖园区工业北一路6号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
12月23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74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37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9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74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37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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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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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74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37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09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见证律师:
张弛
见证律师:
冶小倩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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