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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辰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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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辰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丹桂飘香 发表于 2022-12-29 00:00:00 浏览:  76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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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慧辰股份)委托,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慧辰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授权和批准
(一)2022年10月28日,慧辰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且与公司董事不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不涉及回避表决事宜。
2公司独立董事于2022年10月28日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2022年10月28日,慧辰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草案)》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年10月29日,慧辰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
(四)2022年11月9日,慧辰股份监事会出具《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
3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2年11月14日,慧辰股份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不涉及回避表决事宜。
(六)2022年12月27日,慧辰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同意确定2022年12月27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第一批次),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92元/股。本议案不存在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2022年12月27日,同意以4.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22年12月27日,慧辰股份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为2022年12月27日,并同意以4.9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
1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2022年12月2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4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2年12月27日。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承诺并经金杜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且为交易日。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2年12月27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第一批次),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14.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92元/股。
2022年12月2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022年12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确定预留授予
5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慧辰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意见、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
2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2022)第10125号)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29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3825号)、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告以及公司和激励对象的说明和承诺并经金杜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
会“政府信息公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71/zfxxgk_zdgk.shtml)、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 ( http://www.sse.com.cn/ ) 、 “ 信 用 中 国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https://www.12309.gov.cn/ ) 、 中 国 证 监 会 北 京 监 管 局 官 网( http://www.csrc.gov.cn/beijing/index.shtml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 ) 及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慧辰股份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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