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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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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行胜于言 发表于 2022-12-22 00:00:00 浏览:  29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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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9证券简称:中百集团公告编号:2022-079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并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 15日、2022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备案。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核查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下列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在自查期间,共有6名激励对象(含2名已调整剔除的原激励对象)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中:(1)4名激励对象买卖股票行为发生于其知晓本次激励计划之前,经公司核查并结合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不存在其他人员向其提前泄露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具体信息或基于其建议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相关交易行为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2)2名原激励对象(已调整剔除)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
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存在股票买卖行为,经公司核查并结合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所致,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2名原激励对象已自愿放弃授予资格,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上述2名原激励对象从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中剔除,经公司监事会核查通过的《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未包含上述2名原激励对象。
2.在自查期间,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一致行动人永辉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9月24日及9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公告。根据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一致行动人永辉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自
身发展规划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前述已发生的买卖股票行为外,其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经买卖公司股票。
三、自查结论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在策划、讨论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激励对象及中介机构经办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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