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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兴长:岳阳兴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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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兴长:岳阳兴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

屠城狐闹闹 发表于 2022-12-30 00:00:00 浏览:  5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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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名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规定
制度编号 YYXC/QG-4.2-01-1-2022-QY
制度文号岳阳兴长企字〔2022〕20号制度版本1主办部门企业运营部
管理/业务类别证券事务/财务资助管理会签部门财务资产部
下位制度制定者/审核部门企业运营部监督检查者企业运营部签发日期2022年12月29日解释权归属董事会生效日期2022年12月29日
明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程序,健全对外提制定目的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保障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可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制定依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约束对象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程序以及信息披露适用范围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的相关制度/
废止说明/
11基本要求
1.1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有偿或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2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1.3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
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2职责
2.1财务资产部
22.1.1负责对资助对象的经营情况、资产质量、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并进行后续跟踪,对资助对象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2.1.2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合同签订等,并协助企业运
营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2.2企业运营部
2.2.1负责拟定财务资助相关管理制度。
2.2.2负责宣传财务资助相关法律法规。
2.2.3负责对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审查以及披露。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3.1.1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
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3.1.2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3.1.3公司不得为《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
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3.1.4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资助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5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1.6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43.1.7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
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需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3.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程序
3.2.1拟资助对象应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提交申请报告,该报
告应由其本人或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2.2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本次财务资助的原因、用途、金额、期限、偿还计划及偿还保证措施等;并在对申请单位资产状况、经
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说明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
(二)对经营情况、资产质量、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的说明;
(三)主要财务指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申请单位资产
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等;
(四)上一个会计年度发生类似业务的金额;
(五)除本公司外,资助对象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如适用)。
3.2.3财务资助申请报告附件材料:
(一)申请单位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二)证明其资产质量、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的资料;
(三)与本公司及其他主体签订的财务资助协议;
(四)财务资产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3.2.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资产部对资助对象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风险开展调查。必要时由财务资产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查。
在资助对象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财务资产部业务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就公司资金状况、近期资金安排、支付财务资助后是否影响公司运作、偿还计划和偿还保
证措施是否合理或充分等出具意见,并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核。
3.2.5对于拟提供的财务资助,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批,公司
企业运营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3.2.6财务资产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
外财务资助手续;财务资产部负责做好对资助对象日后的跟
踪、监督工作;企业运营部根据财务资助的进展情况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3.3.1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3.3.2公司披露对外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
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
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如未按同
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
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7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主要对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3.3.3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
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
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周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3.4其他
83.4.1本规定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3.4.2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3.4.3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3.4.4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4检查与考核
4.4.1企业运营部组织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内部审
计机构进行定期审计。
4.4.2对违反本规定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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