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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部分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提交至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履职保障方案》等制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制定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履职保障方案》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切实贯彻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制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议案
公司本次制定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选聘管理办法》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履职评价管理办法》以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推进了公司董事会规范运行,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修定《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议案公司本次制定的《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落实董事会职权相关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及水平,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杨向宏卜新平吴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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