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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风电: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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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风电: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懒人美食谱 发表于 2022-12-22 00:00:00 浏览:  7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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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大会2022年第三次临
时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
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
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
21日14:00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38号上海华夏宾馆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9:15至9:25,9:30
至11:30,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12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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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
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840,086,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065%。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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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0,067,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10%;
反对票16,171股,弃权票3,47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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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840,067,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7%;
反对票16,171股,弃权票3,473股。
(三)审议通过《选举第二届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事务所
表决结果:同意票840,067,2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7%;
反对票16,171股,弃权票3,473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未参加表
决,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
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181013/H/pz/cm/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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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2022年第
三次临时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韩炯律师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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