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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诺生物: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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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诺生物: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汽车 发表于 2022-12-24 00:00:00 浏览:  72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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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中国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下午14时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雪山大道一段258号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文永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23日下午14时在四川省成都
市大邑县县雪山大道一段258号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2月2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2年12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
份3443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468%。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3440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106%。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现场或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现场或视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五、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
3.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表决结果录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
务平台系统;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选举文永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文永均先生得票数为344085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2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1.2)选举王晓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王晓莉女士得票数为344090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502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0%。
(1.3)选举文发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文发胜先生得票数为344085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2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1.4)选举伍利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伍利先生得票数为344085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
3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2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69%。
(1.5)选举余啸海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余啸海先生得票数为344085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2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1.6)选举宋亚飞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宋亚飞先生得票数为344085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7%。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2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文永均先生、王晓莉
女士、文发胜先生、伍利先生、余啸海先生、宋亚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1)选举唐国琼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唐国琼女士得票数为344090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502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0%。
(2.2)选举刘家琴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家琴女士得票数为344090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
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502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10%。
(2.3)选举刘霞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刘霞女士得票数为344090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
4其中,获得中小股东投票数为502票,占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310%。
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出唐国琼女士、刘家琴
女士、刘霞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1)选举曾德志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曾德志先生得票数为34409002票,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2%。
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曾德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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