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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化股份的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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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化股份的监管函

1994c 发表于 2022-12-28 00:00:00 浏览:  7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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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王进文、王翠莲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74号
王进文、王翠莲:
你们系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化股份”或“公司”)原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且为一致行动人。2022年7月13日,河化股份披露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你们拟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022年12月20日,河化股份披露公告称,你们于2022年9月7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761010股占公司
总股本1.0273%,超额减持99788股,占公司总股本0.0273%;
于2022年10月14日至2022年12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
合计减持公司股份4251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611%,超额减持了589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611%。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1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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